苍南县首例环境污染案宣判 老板帮工皆获刑
>首页 -> 新闻中心 -> 动态备忘 2014-06-21 来源:龙港网 作者: 【】 浏览:777

无证经营电镀厂、直接排放工业废水,造成周边河流重金属超标15倍。该案的“罪魁祸首”——电镀厂“小老板”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3万元;而在该厂仅做工数日的工人易某,因是“帮凶”获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6月18日,由县法院院长林向光亲自“操刀”审理的环境污染案开庭。这是我县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据了解,2014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在龙港镇林家庄村某处经营一电镀加工点,并雇佣被告人易某和王某(另案处理)从事电镀加工汽车牌照螺丝及螺丝盖头。法庭上,林某供述了该电镀加工厂没有办理过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进行任何的环境测评,自己在电镀加工过程中,将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加工点后面的土坑,或用水泵将土坑里的废水直接抽排到离加工点不远处的河道内。林某还承认了电镀废水的集水池,即土坑也没有经过任何防渗漏、防腐蚀的处理。

今年2月24日,该电镀加工点被县环境保护局查获,经对加工点后面的土坑及河道内的水样进行检测发现,两处水样中重金属铜的含量分别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23倍和15.74倍。据悉,铜属于国家第二类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重金属污染最大的特点就是不能在环境中降解,只能迁移,且重金属容易在生物体内聚集,会导致生物体致癌,甚至死亡。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就属严重污染,即构成犯罪。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县检察院也派出了“高规格”团队参与公诉。公诉人不仅对被告人进行了仔细的讯问,并具体阐述了该案的犯罪构成及法律适用,还对被告人进行了环保教育。主犯林某、从犯易某在法庭上悔不当初。事实上,易某在林某的电镀厂打工仅8天,他在法庭上多次忏悔道:“我是文盲,什么都不懂,要知道(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是违法的,我一定不会来的,希望得到法律从宽处罚。”

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庭审,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林某、易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

采访手记

当今世界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无数的历史教训表明,为了经济发展而污染环境绝对是件得不偿失的事。去年6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环境污染入刑的门槛,细化了执法标准,表明了国家对环境治理的重视。近期我县查获了一大批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司法机关表示对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在“五水共治”大力推进的过程中,全社会都应该行动起来,尤其是我县大量存在的电镀、印染等重污染企业,企业主更应该引以为戒,做好环保措施,为了自己,也为了子孙后代,共同建设“浙江美丽南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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