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鱼为有巨毒水产鱼类,每年3月至5月是生殖产卵季节,毒性最强,属于禁止加工经营的鱼种。2012年3月18日,平阳县鳌江镇郑家墩村发生食用河豚鱼中毒事件,造成4人中毒。目前,1人情况比较严重,处于昏迷状态,另外3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根据温州市疾病控制中心反馈情况和平阳县食安办通报情况,平阳县消保委会同平阳县工商局组织人员对事发地点和全县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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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杜绝河豚鱼流入市场,防止河豚鱼中毒事件再次发生,温州市消保委、平阳县消保委特联合发布消费警示:勿食河豚鱼,防止食物中毒。
一、消费者在购买水产品时应注意辨别,不要购买、食用河豚鱼,同时也要防止捡食、误食河豚鱼。为了您的生命安全,莫心存侥幸食用河豚鱼。消费者如有发现商家违法销售河豚鱼及其制品,或发现餐饮单位有加工、经营河豚鱼的现象,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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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渠道多形式宣传《食品安全法》及河豚鱼知识,引导民众充分认识销售、食用河豚鱼的危害,增强食物中毒防范能力,自觉做到不卖、不买、不销售、不食用河豚鱼。
三、建议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严禁非法销售河豚鱼。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对非法销售河豚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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