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买房的夏先生夫妇摊上事儿了,“都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我们还支付了56万元首付款,房主却突然提价,并以‘租客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解除合同!”而目前,碰到夏先生这种情况的购房者还有不少,由此频繁引发纠纷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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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夏先生夫妇说,他们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房主杨先生的一套80平方米的两居室,总价188万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夏先生夫妇也支付了56万元首付款。
但令他们夫妇想不到的是,很快,杨先生就提价了。“他要求总价238万元,才肯把房子卖给我们,否则一定要解除合同!”
无奈,夏先生夫妇找到铭滔律师事务所的孙涛律师寻求帮助。孙涛律师代理夏先生夫妇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原价履行合同,将房子过户。
但杨先生拿出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和一份书面声明。“我的租客要以优先购买权来买我的房子,因为还没有过户,所以原先的买卖合同可以无效,而且我也可以不负担违约金。”
对此,孙涛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目前这个阶段,即使有租客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如果解约,房东一定会负担昂贵的违约金。
最终,在孙律师的协调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夏先生撤诉,并增加10万元首付款,合同按照原价格继续履行并过户。
法律剖析
未通知租客优先购买 但售房合同仍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孙涛律师认为,这条规定是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也就是说,租客有优先购买权,但并不能无限对抗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孙涛律师具体解释说,“一是即使房主没有事先通知租客,将房屋卖给买家,买卖双方的合同也有效;二是如果买家事先不知道租客优先购买权的,而且已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归买家所有。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房主一房二卖,恶意提高价格。”
知情15天不表态 优先购买权失效
从本案来看,房主所谓“租客要优先购买房子”的声明,很可能是他为了解除合同,故意制造出来的。孙涛律师强调说:“即使租客有优先购买权,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来履行,方能实现。”
据孙律师介绍,租客如果要买承租的房子,首先必须要在合理期限内通过书面表示购买意向。“根据法律规定,是得到房主通知后15日内。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不表态,则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租客按期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购买房屋,也并不意味着买卖双方事先的合同无效。“要通过租客和买家之间的竞价,看哪一方开出的条件更合适。如果租客能够与买家的条件相同,则买卖双方事先的合同无效;如果买家的条件优于租客,则买卖双方事先的合同有效,房屋归买家。”
在此特别补充一点,那就是“房主、租客和买方需要当场进行竞价,或者以书面方式进行竞价”。
对买家租客不诚信
房主须赔损失
孙涛律师建议:看房时需要多打听与房子有关的细节。比如房屋是否出租,租客是否还在出租期限内、是否有购买承租房屋的意向等。
如果房主表示租客不购买房屋,买家一定要把双方谈好的这个条件落实到合同条款里。也就是说,要求房主把“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写进合同条款,并附上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旦出现租客事先不知情,而事后又提出购买的情况,买家可以要求房主按照合同履行,面对昂贵的违约金,房主会自己去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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