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说得天花乱坠,一看说明毫不对症,近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工商根据消费者投诉,查处了一起药品虚假宣传案件,并依法对商家予以了一定的经济处罚。
日前,一名姓蒋的老年消费者来到凯里市工商部门申诉,称其3月11日在新时代大药房购药时,药店工作人员拿出一张“万里明”药品宣传广告向他推介,该宣传单上清楚地标明此药可治疗眼睛黄斑变性。于是蒋某花费195元购买了一盒该药品,可治疗4天后病情仍不见好转。当他仔细阅读了药品说明书才发现,该药根本就没有提及有此疗效,明显商家的宣传与药品实际不符,老人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补偿车费、误工费用等。
接案后,辖区工商分局立即展开调查,最终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执法人员认定该商家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经调解,商家退还了消费者195元的购药款,并一次性补偿误工费、车费200元,共计人民币395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诚信药店,遵循专业人士的用药建议,千万不轻信广告宣传,一定要仔细阅读药品说明,切实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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