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充电烧毁 提醒:最好到正规商店买电动车
>首页 -> 新闻中心 -> 消费警示 2014-04-07 来源: 作者: 浏览:395

2013年12月21日,天宁消协接消费者蒋某投诉,称其购买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自燃,遂以电动车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经了解,消费者蒋某于2013年8月,在常州和平中路某电动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价值2800元的二手电动车。同年12月,在对电动车进行正常充电时,发现该电动车着火,随即消费者施救并报警。由于火势一时无法控制,待消防人员到场时,火势已蔓延并连带烧坏了旁边停着的一辆电动机及部分屋内设施,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00元。

在天宁消协组织的双方调解现场,对电动车是否属于自燃的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消费者蒋某认为,电动车是8月份购买的,12月份正常充电发生自燃,尚属于在保修期内。电动车无任何征兆突然燃烧,说明电动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营者应该全额退还车款并赔偿全部损失。而经营者认为,蒋某当时图便宜购买的是店中收购来的二手电动车,且引起二手车电动车燃烧原因不明确,消费者如果能够提供电动车自燃的有效证据,愿意承担消费者的全部损失。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由于电动车已当场烧毁,发票和保修卡也在火灾中被毁损,故“三包”期无法确定,特别是引起二手电动车燃烧的具体原因无法确定。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后经消协调解,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购车款2800元整。

在此,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首先,在购买电动车时,最好到正规、专业的电动车销售场所选购,不要贪图便宜购买组装电动车、或者状况不明的二手电动车;其次,在维修电动车时,尽量不要去路边小摊小店维修、擅改线路易发各类事故;再次,是在保养电动车时,最好定时到专业维修站检测线路,排除隐患,以防线路老化、粘连而导致短路;最后,在给电动车充电时,最好将充电器放在地上,以便及时散热。最好白天充电,以便随时掌握情况。最好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殃及其它物体,避免产生更大损失。最好不要在储藏室、地下室等狭窄、密封的环境中充电,防止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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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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