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对待展销会理性消费
>首页 -> 新闻中心 -> 消费警示 2014-04-07 来源: 作者: 浏览:500

李先生在一家饭店举办的展销会上购买了海参,发现没有厂名和厂址,连生产日期也没有;袁女士在展销会上购买的280元的所谓“奥康”皮鞋,奥康厂方却确认没有此款式,销售方虽然承认是假货却拒绝处理;曹先生在展销会上购买的散装茶树菇,食用后发现已经变质,并引起身体不适,因为展销会已经结束而找不到责任者……每逢年节,各种展销会就接踵而至。展销会上,商品种类丰富,从衣服、鞋帽、箱包,到食品、药材、工艺饰品、小家电,应有尽有,深受市民喜爱。展销会之所以能吸引消费者,除了其大量商品集聚效应外,参展商大多以“厂家直供”和低价作为卖点。

然而关于展销会的投诉在不断增加。从市消保委的投诉信息管理系统上看到,仅2013年11月、12月两个月,就接到相关投诉30多起,反映的是展销会上的一些商品存在着虚假宣传和假冒劣质等问题。据消费者反映,展销会经营者多数是通过“大型”、“盛宴”、“免费领取”、“岁末感恩”、“厂家直销”、“大甩卖”、“大降价”等方式吸引和误导他们消费。部分经销商甚至将展销会开到农村、城乡接合部,利用消费者缺乏相关商品知识的弱点,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由于这些展销会大多以“游击”形式出现,且商家大多不开票据,发生纠纷后维权困难。

宁波市消保委为此提醒,首先要了解展销会主办方或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不能被其广告宣传和低价所迷惑,特别是对中小型展销会要多个心眼。其次,要仔细查验展销会的商品是否属于“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俗话讲“便宜无好货”,发现价格明显偏低的要注意,不要贪图便宜。再次,不要冲动购物,要对营销人员的宣传促销进行理性分析,防止被误导消费、盲目消费,特别对于贵重物品更要三思而后行。最后,在购物时应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发现问题尽快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或投诉,发现问题要尽快投诉,展销会结束、销售商家撤离后,消费者与商家联系解决问题将比较困难。

北京市海淀区消协:《消费者权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消费者与销售商家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展销会主办方进行投诉。如主办方未能给消费者解决投诉,消费者还可以向展销地场所所在地区工商分局、工商所或消协组织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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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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