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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在苍南买新房将有补贴!
近日,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了我县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行财政补贴操作流程,落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0.6%的规定,明确了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条件及办理流程,进一步刺激我县商品住房消费。该政策于2016年4月21日起实施。 (一)购房区域范围。苍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新建商品住房标准。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与征收契税的认定标准相同。 按购房款(购房发票金额)0.6%给予补贴。 (一) 仅限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买别墅、联排式住宅除外)。 (二)2015年4月9日到2016年6月30日期间,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住建部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期间,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款(房票)在我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享受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购买成交价超出货币补偿款部分再享受0.6%的补助。 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的个人需在取得契税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3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的个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契税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需在2016年7月31日前向房屋的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 2.《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5.契证及购房不动产发票(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二)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流程。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所需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补贴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三)补贴资金拨款流程。为保证购房补贴顺利发放,县财政局先预拨县住建局一定的购房补贴发放资金,具体由县住建局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根据批准件追加指标,按规定与县住建局做好资金结算和拨付工作。各住建所(分局)要落实相关档案的归集,建立月报制度。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苍南县财政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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