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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条约》与中国

4月23日至25日,美总统奥巴马访日,在接受日媒采访时称,钓鱼岛在日本“施政”之下,适用于《日美安保条约》。日媒称,这是美现任总统首次对钓鱼岛问题做出“明确表述”。此事在东亚引发轩然大波。该条约究竟是什么,又是否真能为日提供所谓的安保呢?本期解读。

美日

中国人质

《美日安保条约》经过了一个演变过程,最初只是日本从属于美国的法律依据。图为1960年5月19日,日本众议员在日本国会抗议日美签订《安保条约》。

《条约》最初是日本从属于美国的法律依据

《美日安保条约》有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其产生于冷战关系颇大。1951年9月8日,日美双方在美国旧金山的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了全名为《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简称:《安全条约》)的军事同盟条约。代表日方签约的,是时任日本首相的吉田茂,美方签约代表则是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当时,该条约由前言和正文(只有5项条款)组成。依据该条约,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美军驻扎条件,则由两国间的行政协定另行规定。此外,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发生的暴动和骚乱。可见,此条约是“日本在事实上从属于美国”的法律依据,美国可以在日本几乎无限制地设立、扩大和使用军事基地。

1952年2月28日,日美两国在东京签订了《日美行政协定》(正文有29条),详细规定了驻日美军的地位及特权,如日本向美军提供基地和设施,承认美国使用、管理和保卫这些基地及设施的权利;美国军人及其家属犯罪,日本无审判权;日本每年向美国支付1.55亿美元的防卫经费等。同年4月28日,《安全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同时生效。由于驻日美军暴行不断导致民怨沸腾,1953年9月29日,两国修改了《行政协定》中关于美军犯罪的审判条款,规定除执行公务外,美军犯罪的第一次审判权属于日本。随着冷战的不断深入,美国意识到原条约不再适应新的局势变化。1958年10月,日美两国首次举行修改《安全条约》的谈判。到了1960年1月19日,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华盛顿签订《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于1960年6月23日生效,有效期10年。

《条约》目前是美日各取所需的保证书

与原先的条约相比,该条约明确了日美双方承担义务的条约,加强了日美军事同盟关系。同时,两国修订了《行政协定》,废除了日方分担的防卫经费。但是,新条约深化了日本与美国的同盟关系,明确日本必须承担为美军提供军事基地、扩充自卫队军备、与美军共同作战等更多的义务。这实际上等于将日本置于苏联社会主义阵营的对立面,日本可有可能成为美苏作战的最前线和战场。这导致了日本国民发起了“安保斗争”,先后举行了23次全国统一游行,反对缔缔结新约甚至因此下台。不过,1970年该条约到期后,两国不通告废除而自动延长的方式,将条约延续至今。这便是今天人们常说的《美日安保条约》。

可见,从诞生时间和后续演变上看,《美日安保条约》质上是冷战条件下的特定产物。二战后期,美国、英国、苏联和中国曾计划在战胜日本后,由四国共管日本。可是随着二战结束,美苏矛盾逐渐加剧,美国出于遏制苏联的考虑,单独占领了日本。同时,作为非正常国家的日本,面对苏联的压力,也必须依靠美国提供的“核保护伞”来维护自身安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美日安保条约》是美日各取所需、互为支持的保证书。

美日

中国人质

《美日安保条约》最初与钓鱼岛无关,直到1951年,美国与日本单方面签订《旧金山和约》后,才将钓鱼岛及附属岛屿划入日本管辖范围,但该和约是在中国、苏联缺席情况下签订的,并无法律效力。图为《旧金山和约》签订现场。

《美日安保条约》最初与钓鱼岛无关

《美日安保条约》由前言和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有10项条款。其中,第3、4、5条都和防务有关。第三条是“自卫力的维持发展”,明确表示美日双方通过合作,在宪法(指和平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发展和维护日本和美国(包含驻日美军)抵抗武力攻击的能力。第四条则是“随时协议”,规定了在“日本的安全和远东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时,在美日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双方随时可以履行协议或进行(防务)协商。至于第五条,则更加著名——“在日本的施政领域下,如果(缔约的)任何一方(指美日)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可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一直以来所称的“钓鱼岛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主要针对的就是这个“第五条”。然而,从历史上看,“钓鱼岛问题”与《美日安保条约》并无关联。

1943年,正在二战中对日作战的中国、美国、英国签署《开罗宣言》,其中明确提到:将“台湾、澎湖列岛等”在《马关条约》中割让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联合发布《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即《波茨坦宣言》,其中明确规定日本必须接收《开罗宣言》的内容,并确定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美、中、英三国所决定的其他小岛之内”。条约中没有提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接受《波茨坦公告》,也意味着日本承认对钓鱼岛并无主权。但随后国际局势不断变化,各种人为因素催生了所谓的“钓鱼岛主权争议”。

《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划入日本管辖范围

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内的48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订了《对日和平条约》,也就是《旧金山和约》。该和约由美国国务卿顾问杜勒斯起草,主要是解决日本的战后地位问题、厘清战争责任等。该条约的第二条明确,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主权权利。但同时,日本政府同意美国对北纬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以及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而美方则将在《开罗宣言》中属于台湾岛的钓鱼岛及附属岛屿,划入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群岛的范围,并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实行行政权。

《旧金山和约》的签署,是在苏联、中国缺席的情况下完成的。因此,在涉及到中国主权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归属问题”上,美国这种单方面行为自然是无法律效力的。因此,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张《旧金山和约》的相关条款违反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是无效的。可对当时正值冷战的美国来说,削弱苏联、中国的社会主义阵营,同时稳固美国在亚洲的战略地位,是十分重要的。而由于日本作为东亚岛链上的重要一环,对遏制社会主义的扩张,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美国才会在中苏缺席的情况下,与日本单方面缔约,以便尽快完成其在亚洲的战略布局。《旧金山和约》于1952年生效,前文提到的《安全条约》也在同年生效。这说明,两者是有密切联系的,都是美国冷战政策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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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质

奥巴马提及《美日安保条约》强调日美同盟的同时,也是在提醒日本要与美国“合拍”,不要过度刺激中国。图为近日,日首相安倍晋三宴请美总统奥巴马。

中日钓鱼岛争端背后有美国搅动

历史的发展,证明上述行为,确实帮助美国搅乱了东亚局势。1971年6月17日,美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前,与日本签订所谓的《归还冲绳协定》,并在1972年5月15日正式将琉球群岛(也就是日本所称的冲绳群岛)的管理权(注意只是卉理权)移交日本。按照《旧金山和约》,被美国单方划入琉球群岛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其行政权也“被移交给日本”。之后,在中美建交、中日关系恢复正常化过程中,中国均主张钓鱼岛的主权,只是从大局出发,暂时搁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问题”。而直到现在,所谓的“钓鱼岛主权问题”,一直成为影响中日关系的最关键问题,也是美国干涉东亚局势最直接的借口之一(另一个为朝鲜半岛问题)。

进入21世纪后,中日在“钓鱼岛问题”上矛盾愈发尖锐,各种摩擦事件屡有发生。2012年7月24日,日本宣称与美国共同决定,要将钓鱼岛列入《美日安保条约》。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正式以20.5亿日元(人民币1.66亿元)“收购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南小岛、北小岛”。此事立刻引发中方强烈反对。从9月开始,中国海监船、巡逻飞机等连续进入钓鱼岛海域、空域进行例行维权巡航,并对监视的日本巡逻船“实行驱离”,并逐渐形成常态化。中国渔船也开始在钓鱼岛海域进行捕鱼作业。而日方也不时出动巡逻船、飞机等,干扰中国船只和飞机的行动。中日关系也因此跌至谷底,双方均不退让,局势十分严峻。

这期间,美国表现出明显的“两面派”态度。2012年9月19日,美方声称对有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争议”不持立场。到了同年11月29日,美国参议院全体会议编决定2013财年“国防授权法案”中增加一个附加条款,明确规定《美日安保条约》的第五条适用于钓鱼岛。类似的“一面打,一面拉”的举动,已经屡见不鲜。此次,奥巴马在访日期间发表日美联合声明,声称《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包括尖阁诸岛(即钓鱼岛)在内,所有处于日本施政权之下的区域。”对此,日方自然表示赞赏,中方也自然表示愤慨并强烈谴责。这种状况表明,美国人对于用“钓鱼岛问题”牵制中日双方颇有心得。

美重申《条约》为确立亚太威信 不愿刺激华

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美国会主动挑起中日之间的战争。这倒不是说,美国不忍见到“中日互相攻击”。假如中日对峙只是阿富汗山区中两支武装的火拼,美国自然会坐视不理。中日均为东亚地区的重要国家,前者与美国经济关系十分密切而重要,后者是其战略盟友。中日开战对两国毫无益处,更对美国的全球战略十分不利。在美国看来,中日关系交恶,是美国控制力下降的表现。因为,日本单方面将钓鱼岛国有化的行为,必然会引发中国强烈反应,也给了中国进一步扩充军备的口实。这显然是美国不想看到的。实际上,借钓鱼岛危机,中国航母下水,海空军装备更细速率也加快。这显然增加了美国实施“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压力,也过早地将美国拖入东亚局势中。当然,美国人绝不可能毫无理由地为了日本而站到中国的对立面。此次,奥巴马表态,称“尖阁诸岛适用《美日安保条约》”只是“普通的条约解释”,不愿过度刺激中方。

不过,日本安倍政府的右倾化,表面上是重温二战旧梦,实际上流露出的对“美国掌控日本”的不安。因此,美国需要通过重申《美日安保条约》的安全承诺,重新确立自己在日本乃至亚太盟国中的威信。奥巴马提及《美日安保条约》、强调日美同盟的重要性的同时,其实是在暗示“日本不可以也不可能离开美国”。他不愿过度刺激中方,是在提醒日本“要与美国合拍”,希望日方不要再出现“单方面刺激中国”的行为。可见,《美日安保条约》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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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根据《美日安保条约》,美国虽然做出了安全承诺,但挑动日本开战的可能性较低。中国也不可能主动挑起冲突。因此,美国武力介入钓鱼岛争端的可能性较低。即便出现最坏的情况,即日本单方面出动军力(本文以为,仅是日本政治人物登岛宣示主权,不会诱发中日间的战争)登上钓鱼岛,中国必然会出兵。这时,美国必然会动用亚太的海空力量环伺钓鱼岛周边,为日本撑腰。在中日双方都不先打第一枪的情况下,美国也不会开火,而是用武力威慑控制事态的发展。中日若在美国的影响下,回到谈判桌上,也就意味着“美国人对东亚格局仍有决定性的能力”。

参考资料:

1、《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9月28日,人民出版社。

2、《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问题》,李清川,《党政论坛》 2003年12期

3、钓鱼岛风云,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world/dydfy/index.htm

作者:易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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