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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试作弊的“罪与罚”

大学生作弊被抓后坠亡,引作家关注,关于考试作弊的“罪与罚” 来源公众号:学校法律顾问

这几天,一则大学生考试作弊被抓后坠亡的消息,牵动着无数国人的神经。山西中北大学大二学生小洋在补考时,放在桌子里的手机被监考老师发现。随后老师将其试卷没收。小洋离开考场后一时想不通,在给家长发了两条内容为“妈,不要想我”、“对不起,我配不上”的微信后,爬上教学楼楼顶坠亡。事发后,小洋家长认为,小洋被发现作弊后有长达近20分钟的哭泣,期间监考老师却并未对其进行教导和规劝,且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均是在校期间,校方有过错。而中北大学校长6月9日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则表示,目前学校有专门负责人与学生家长沟通,“老师做法并无不当之处”,“中北大学会继续坚持对考试作弊严查的规章制度,树立严格的规范”。另据“澎湃新闻”6月10日最新消息,目前学校与坠亡学生家属已达成和解,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家长已离开该校。

插播:大学生作弊被抓后坠亡 @中青视讯手机台

事件引起作家六六发文关注

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很多网友在对小洋之死表示惋惜之情的同时,也在争论整个事件的是与非。笔者注意到,知名作家六六也在其公众号“六六大顺201”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作弊与跳楼》的文章。在文章中,六六老师回忆了一起三十多年前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考试作弊事件:初中二年级时的一次地理考试,身为地理课代表的六六,因为“一道填空题死活想不起答案,就随手翻书,被监考老师抓住,赶出考场。”。但回到家,向来严格的母亲听闻此事后并没有责骂她,而是带她去教导主任家、去班主任家、去地理老师家认错,请求学校不要公布她的行为并给予补考机会。后来,“那一年,公布的作弊榜里没有我,那一年,我没有受到任何处分,那一年,我补考满分。”

六六在文章中说,“我们不是圣贤,我们都会犯错。修正不同的错误是为‘人’这个职业终生的职责。”她勉励孩子们,“减少恶意犯错,改正无意犯错,没有任何一个坎值得付出生命的代价,父母接受你们所有的过失,我们与你们一起承担。”她也提醒师者,“做正确的事,怀仁慈的心。每一个孩子,都是上天发给我们的考题,我们的成绩是他们的优秀和进步,是他们成长后对我们的回忆。”

笔者注意到,文章后面的读者留言出现了明显的“撕裂”。一些网友并不认同学校对少年六六作弊行为的处理措施,认为学校没有一碗水端平,破坏了规则。另有一些网友则认为,“杠精”们曲解了六六老师所要表达的重点,再说学校的处理也是一种“因材施教”。

考试作弊之“罪”:

对于作弊的性质,很多人缺乏正确的认识!

考试作弊当然是不对的,这一点连作弊的学生及其家长都不会否认。但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错误呢?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还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抑或是一种违法行为?人们的撕裂正在于此。

在我上小学的时候,我的邻桌在考试时经常斜眼偷看我。其中,左边的邻桌跟我关系一般,于是在她偷看时,我往往抬起胳膊遮挡其视线;右边的邻桌是铁哥们,于是我便收紧胳膊,以便让其视线畅通无阻。那时的我,认为考试作弊是不听老师的话,是跟上学迟到、上课说话一样的错误。好朋友的“错误”可以理解,其他人的“错误”看不顺眼。上中学时,班上有一个同学期中考试作弊,结果被学校张榜公布,作弊科目以零分计算。那时的我,开始意识到,作弊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他欺骗了老师,是一种不遵守校规的违纪行为,不过跟我和别人没关系,学校是否处罚他与我无关,但本能上我还是有些同情被处罚的同学。到了大学时代,因为要评奖学金,我开始反感作弊行为,认为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是对勤奋学习、诚信考试的同学的一种“不公”。那时的我还不知道,自己所在的大学已经制定了对考试作弊给予严厉处分的校规,其中最重者可给予劝退、开除学籍的处分。大三那年,年级有一名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抓住后情绪低落,当天晚上没有回宿舍。第二天,同学们在积水潭湖面上发现了他的尸体。此事给了我和我的同学们极大震动。除了对同学之死深感难过和哀叹之外,我们也认识到,考试作弊是一种被学校、被国家极力否定的严重违纪行为,会给作弊者本人带来严厉的处罚,是一种高风险、重责任的违规行为。

在进入本世纪以前,你很难在媒体上看到关于考试作弊事件的报道。但到了21世纪,作弊学生因不服学校处分决定,而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学生申诉,或者将学校诉诸法庭的新闻报道触手可得,多如牛毛。这些年,从事律师职业的我,也接听了许许多多因在各级各类考试中作弊而受到处罚的学生及其家长打来的咨询电话,也代理过因考试作弊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诉讼案件。

虽然没有证据表明,由于道德滑坡、诚信缺失,导致考试作弊存在着愈演愈烈、日益严重的趋势。但我们无法否认,对于考试作弊的性质及其应当承受的后果,整个社会并没有形成一种共识,人们心中各有各的判断标准和衡量尺度。平时大家似乎对它熟视无睹,不怎么上心。而一旦有学生因作弊受罚而引发争议后,人们又都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根据各自的价值标准各取所需地进行评判,撕裂现象严重。而这一切,显然无益于规范学校、教师对作弊行为的处理尺度,也不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诚信考试观念,甚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规则意识的培养和法治社会的达成。

那么,究竟该怎样认识考试作弊的行为性质呢?我们不妨从纵向和横向做一个简单的比较考察。

先介绍我国科举制度史上的一起考试舞弊事件。光绪十九年三月,在朝廷任官的周福清(鲁迅的祖父)因母亲去世,按照规定和习俗,要离职回乡“丁忧”居丧三年。回到浙江老家后不久,他的儿子周用吉(鲁迅之父)报名要参加当年八月举行的乡试。考试前,周福清得知主持这次浙江乡试的主考官恰是22年前与他一起考中进士的殷如璋。于是,周福清动了歪念,派人给殷如璋送信,试图行贿求得“关节”照顾。未料到,因故导致行贿“未遂”。事情败露后,周福清主动投案,随后大清刑部经过审理,对其作出“斩监候,秋后处决”的判决,后又减刑为“牢固监禁”(相当于现代的无期徒刑)。周福清在监狱蹲了八年后获准释放,但三年后就去世了。其儿子周用吉受此案牵连,连已经获得的秀才功名也被革除,35岁即抑郁而终。这桩科场舞弊案,也导致周家从小康跌入困顿,迅速走向衰败。

古代的科举考试是一种国家官吏选拔制度,科举中取得功名的人成为国家官吏的后备人才库。而官吏都是朝廷命官,确切的说是皇帝的命官。在科举考场上作弊,那是欺骗皇上,构成“欺君之罪”。作弊者可能受到的严厉惩罚也就可想而知了。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到了现代,考试的功能早已发生变化,考试的类型也越来越多。但是对学生诚信考试、不得作弊的要求一直未变,世界各国莫不如此。比如,在美国,大学新生在入学时要签署一份保证书,承诺在所有的考试和作业当中不实施剽窃、作弊以及其他不道德行为。法律还规定,在托福考试中作弊,将被视为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会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如果出现替考行为,替考者将会面临一级图谋欺诈和二级伪造行业记录及非法假冒他人的指控,而被替考者也将面临轻罪指控。

那么在我们国家,今天到底是怎样界定考试作弊的性质呢?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适用于各级各类考试的考试法和考试违纪处理法。因此,也就未对考试作弊的性质作出统一的法律界定。当前,针对考试作弊处理的规定,主要表现为4个层面:

一是各个学校自己制定的校规。几乎所有学校的校规都禁止学生考试作弊,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二是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关于会考、中考、高考的考试纪律规定。

三是教育部制定的关于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的部门规章。这类部门规章目前主要有两部。一部是教育部于2004年发布(2012年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它主要适用于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另一部是教育部于2005发布(2016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它授权各个高校,可以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本校学生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可开除学籍)。

四是刑法中关于考试类犯罪的规定。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几种严重作弊行为,将分别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由此,在重大考试中的严重作弊行为,将不仅仅是违规违纪,而是构成犯罪,考试作弊“入罪”成为了现实。

梳理了关于考试作弊的各类规定之后,我们可以对考试作弊的性质,作出如下界定:考试作弊是一种严重违背诚信的欺骗行为,它损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公正,破坏了国家或者学校对考试的正常管理秩序,侵犯了全体考生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受到教育惩戒、纪律处分甚至法律制裁。

笔者真诚地希望,各级各类学校,无论是大学、中小学还是职业学校,都要把类似的内容写入校规校纪,从小就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让每一位学生对作弊的性质以及所要承担的责任,都有一个正确、清醒的认识。希望此举可以强化学生们诚信考试的信念,而有朝一日,一旦他们因作弊行为而受到处罚时,也能理智地予以接受。

考试作弊之“罚”:

对于作弊的处理,究竟该如何依法、正确进行?

在山西中北大学的考试作弊事件中,监考老师发现小洋同学桌子里的手机后,没收了小洋的试卷。此后的近二十分钟内,小洋在座位上情绪低落、啜泣不知。家长事后也因此指责学校老师未对其予以教导和规劝。学校还没有作出正式的处罚,小洋即选择跳楼自尽。这也警示我们,处理过程有时候要比处理结果更重要。

怎样处理考试作弊行为?这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作弊行为处以何种惩罚。这是处罚实体的问题。二是怎样来实施这种处罚。这是处罚程序的问题,也就是处罚要遵循怎样的程序、步骤、过程和方式。法谚云:“正义不但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此处“看得见”的正义,便是程序正义。我们不但要追求实体正义,更要追求程序正义,要通过程序正义来达成实体正义。

对于考试作弊的处理,应当怎样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呢?

首先,在实体正义层面,对考试作弊行为可以处以何种惩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校规校纪来作出明确规定,而且下位规定不能违反上位规定。

目前,重大的国家考试,由法律和教育部的部门规章来规定作弊惩戒规则。而各级各类学校的内部考试,则由各个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在法定限度内,来制定本校的作弊处理规定。其中,小学和初中可以对作弊学生处以记过以下的纪律处分,高中和大学则可以规定最高为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媒体曾报告,某校一名初二学生,由于在期末考试中作弊,结果收到了学校寄来的退学处分通知书。显然,这一处分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学校不得开除尚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没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纠正。学校处理作弊学生,一定要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校规来进行。校规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构成作弊的,或者没有规定某一作弊行为应当给予某种具体的处罚措施的,则不得对该行为实施处罚。

其次,在程序正义层面,对作弊行为的处理过程,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充分保障受处罚学生的合法权益。

对作弊行为的处理过程,包括两个阶段:现场处置和纪律处分的实施。

现场处置,也就是在考场里发现学生实施作弊行为后,监考考试应当采取的紧急处置行为。这一阶段的处理,常常被学校所忽视,很少有学校会对这一阶段的处置措施作出明确规定。这也导致在实践中,各个学校乃至同同一学校的不同老师各有各的做法,有的直接将作弊者驱逐出考场,有的没收作弊学生的试卷和作弊工具,还有的则让学生继续答题。在中北大学的考试作弊事件中,家长不认同的,正是监考老师的现场处置——没有对情绪低落的学生进行疏导和规劝。笔者认为,监考老师的职责是监督考场纪律,疏导学生情绪应当不在其当时的职责范围,他不是心理专家,未必能料到学生可能会作出过激行为。因此,只要他当时不存在着过激言行,就不应当过分苛责他。虽然如此,但笔者也并不认为学校的处置就没有任何改进的空间。在国外的一些学校校内考试中,监考老师发现学生作弊后,在马上做好违纪记录的同时,会走到学生身旁告知其实施了作弊行为,但仍然允许学生继续答题,只是事后对其成绩不予认可,并按规定实施相应惩戒。如此严格而又不失人性化的现场处置措施,值得我们国内学校借鉴。

纪律处分的实施,也就是根据校规校纪,对违纪作弊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处分的过程,务必要坚持程序正当,充分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处分程序不正当,将会导致处分无效的法律后果。例如,某高校一名女大学生,接连在两次期末考试中夹带纸条进行作弊。经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对其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随后,女生将学校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学校在作出开除处分决定过程中,未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且在作出处分后未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处分程序不合法,违背程序正当的原则,遂判决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书。

根据程序正当的原则,对学生的违纪处分流程,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阶段:① 调查取证,查清违纪事实;② 拟定处分措施,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③ 将拟定处分措施告知违纪者,听取其陈述和申辩;④ 作出正式的纪律处分决定书;⑤ 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其中的第三个阶段特别容易被学校所忽视。很多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最后被司法机构撤销,也正是缘于欠缺这一阶段的程序。为此,学校在对作弊学生作出正式处分决定之前,务必要认真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要给与学生为自己说话、辩解的机会。重大的处分决定(如涉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学生或其代理人还有权要求学校举行听证。欠缺了这些步骤,就违反了程序正当的原则,将会导致学校的处理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夸美纽斯说:“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并非因为他们犯了错……而是为的要使日后不去再犯。”

对作弊的学生实施惩戒,是为了帮助、教育学生。而“爱”则是一切教育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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