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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职业打假人”---王海:年收入千万级

对话“打假人”王海:带货直播间是“富矿”,谁卖假货就打谁

王海行色匆匆,穿梭在冬日的北京,最终,他的脚步停留在朝阳区的一家茶室。放下背包,掏出手机,戴上麦克风,摆好支架,王海对着镜头开始录制。

插播:职业打假人@精准扶贫

从1995年的一副索尼耳机开始,被称为“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王海已经坚持打假29年。一方面,他被网友称为“打假斗士”,为企业和消费者索赔;另一方面,他每年获得千万元级的营收,也面对着“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等质疑。

2000年,遭遇津门事件和南宁风波后,王海选择从舆论中心和公众视野内抽身而退。销声匿迹多年复出后,他瞄准了带货直播间,用一句“辛巴直播间的燕窝就是糖水”,撕开了带货领域的遮羞布。随后,王海炮轰知名带货主播罗永浩,爆料带货“一哥”李佳琦,举报抖音网红“疯狂小杨哥”……

就像他说的,“带货直播间就是打假人的‘富矿’,谁卖假货卖的多我就打假谁,以后也是如此”。

以下是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与知名打假人王海的对话。

主播“带发分离”:选品直播是真品,发货可能不相符

大众网·海报新闻:最近你在忙些什么?

王海:主要精力还是放在打假“彩虹星球”直播间,得大半年时间了吧。我们知道,“彩虹星球”以“专注食品安全的有机生鲜品牌”为宣传定位。在他们自制的视频中,也常常宣传公司创业故事,或为食品安全所做的努力。但在我看来名不副实,他们贬低同业制造焦虑,所谓的1000万食品安全检测费用支出是一个虚构支出的骗术,宣传自己“跑了1000多家农场”也是偷换概念的骗术,而且他们并不是消费合作社,而是涉嫌边贩卖焦虑边牟取暴利的营利性公司。

大众网·海报新闻:你是怎么关注到“彩虹星球”涉嫌虚假宣传的,为什么在这件事上耗费了这么多精力?

王海:一开始是自己关注到了这件事,后来有几十个消费者来爆料,内容比较多。经过了解,“彩虹星球”的粉丝以“宝妈”为主,一年居然能卖两个多亿,这骗了多少消费者,我不打假他们打假谁?

大众网·海报新闻:这次打假目前的进展如何?

王海:统计了一下,对“彩虹星球”的举报共立案107个。检测结果显示,“彩虹星球”多种有机食品中检出农药残留,富硒鸡蛋“不富硒”,无淀粉级烤肠存在淀粉等。

大众网·海报新闻:除了打假“彩虹星球”,我们关注到你2023年多次打假头部带货主播,比如李佳琦、“疯狂小杨哥”等等,甚至在打假“和田玉”事件时,同时敲打了这两个顶流,是偶然吗?

王海:其实都是消费者爆料,我们也没有派专门儿的人去盯着。关于“和田玉”,当时我们接到消费者爆料后,先进行了真实性审查。我们发现这些项链的证书都是一样的,很可能是假的。所以马上咨询了相关专家,了解到如果是真的,透闪石矿物的含量要达到95%以上,但消费者送检的结果是“碳酸盐-透闪石质玉”。

大众网·海报新闻:你认为头部主播带货频现“翻车”的原因是什么?是什么环节出了纰漏?

王海:带的货越多,“翻车”几率越大,因为主播基本是“带发分离”的,就是带货和发货分开。选品的时候,可能商家给主播拿的,或是送去检测的是正品。但消费者买了以后收到的,却不是直播间里展示的样品,主播也不会去仓库盯着发货。

骗钱是小事,破坏信任才是更大的问题

大众网·海报新闻:在直播带货领域,网络主播带货售假是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些被打假的主播们有什么共性?

王海:主播带货出现假冒伪劣是必然的,他们中很多人存有侥幸心理,忘记了自己的初心。顾客既然花钱消费了,经营者就需要拿出好的商品和服务,这是互相取悦的行为。骗钱是小事,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才是更大的问题,带来很恶劣的社会后果。

大众网·海报新闻:是否有一些主播私下找过你想要和解?你同意了吗?

王海:有,但一般是由团队的律师去负责对接,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

大众网·海报新闻:能不能简单总结一下直播带货一般存在哪些套路?

王海:一是掌握定价权,二是刷单,三是主播或者明星坑位费,另外还有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宣传原料、功效、优惠等等。

大众网·海报新闻:你目前还掌握哪些主播的黑幕?

王海:之后会陆续爆料,因为现在还在检测过程中,这是比较漫长的过程。

大众网·海报新闻:有网友质疑你专挑有流量、有名气的头部主播来进行打假,你怎么看?

王海:我们做事情肯定希望能够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因为流量大也意味着被骗的消费者更多,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先打头部主播。

大众网·海报新闻:你目前的打假团队规模有多大?在培养“继承者”方面,有什么计划吗?

王海:各个部门加起来大概是五六十人,我现在已经很少干活了,基本就是录个视频说几句。其实目前有一些主播的储备,主要是忙不过来,未来有时间的话应该会继续培养。

大众网·海报新闻:除了打假头部主播,2023年你也参与了一些维权行动,这是出于什么考量?

王海:帮当事人维权这些事情我们一直都在做,包括帮实习生讨要工资,帮农民工讨薪,以及帮助文凭诈骗的受害者。和消费品一样,本质上它们都包含着欺骗,也就是一个“假”字,那就要“打”。

90%的诉讼都赢了,但2023年可能还亏损

大众网·海报新闻:媒体报道说,你的公司在打假诉讼方面,胜少败多。你自己统计过胜率吗?

王海:90%都赢了,但表面上能看到的就是胜少败多,因为更多的情况是庭下和解。

大众网·海报新闻:如果是一笔完全挣不到钱的打假生意,你会接受吗?

王海:会啊,我们大部分的打假维权都是公益的,可能占到一半以上。2023年打假应该不赚钱,可能还亏损了!因为投入的成本太大,比如检测一个非法添加产品就要二三十万,最多甚至能达到80万。

大众网·海报新闻:了解到你的团队在北京昌平有一间实验室,专门用来检测非法添加物质,成果如何?

王海:近三年,我们已经检测举报了1000多种存在非法添加的食品、药品,以及保健品,大概有20种新物质。我们能够先于其他的机构检测发现,这个是很有成就感的。明年不光是要继续打假头部主播,进行维权,而且还要在打假非法添加方面发力。

大众网·海报新闻:你打假的终极愿景是什么?

王海:我希望能够促进市场优胜劣汰,让消费者得到真正公平、公正的交易。

“职业打假”三十年:中国消费维权路上的青春记忆

茶馆落座,面对摄像机镜头,作为“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王海,又戴上了那副标志性的墨镜。

这么多年过去了,在王海身上似乎已经很难看到年轻时的桀骜不驯,言谈举止间显得颇为成熟稳重。

如同王海一样,走过近三十年历程的职业打假,似乎也在岁月的打磨中进行折冲沉淀。近三十年间,职业打假出现了一些标志性事件,经历过多次高潮,也陷入过多次低谷,然而在进退维谷之间,倒是一直不乏探索的勇气。

01  王海打假,开启“职业打假元年”

1995年,作为北京当时四大商场之一的隆福大厦,刚经历一场大火灾后恢复营业不久,就遭遇了另一场“火”。这次“点火”的是山东青年王海。

那年春年,22岁的王海陪着弟弟来北京考试,参加了一个法律辅导班。他有一天在书店偶然间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海想到当时市场上假货泛滥,就准备根据第49条尝试索赔一次试试看。

事实上,上个世纪90年代,假冒伪劣产品猖獗,相当多的名牌产品被仿制、假冒,引起了很多消费者的不满。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抽查统计数据显示,1991年全国产品合格率为80%,1992、1993年为70%,1994年为69.8%,1995年为65.9%,这些数据表明产品质量急剧下滑。

1995年3月25日,王海走进隆福大厦买了两副假冒“索尼耳机”,然后就去找相关部门鉴定以及投诉。但经过一波来回扯皮,王海所耗成本已经大于索赔收益。于是,他一不做二不休,索性再次来到隆福大厦,买走了商场剩余的10副假索尼耳机。

3月28日,王海带着12副耳机前往北京东城区工商局投诉,要求按照新出台的消法进行赔偿。一个月后,北京东城区工商局回复王海,他们只能调解。最终,在媒体的广泛报道下,王海还是拿到了12副假耳机的加倍赔偿款。

由此,王海一战成名,被称为“中国打假第一人”。而1995年甚至还被称为我国“职业打假元年”。

一个人看似偶然的成功,往往都离不开时代的照拂。

就在1995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这条路上又迈出新的一步。当年3月11日,经过多轮反复磋商之后,中美知识产权协议在北京正式签署。中美双方在商业秘密保护、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专利有效期延长、地理标志、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的盗版和假冒、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执行和程序等方面达成了诸多共识。

02 河山打假,开创司法判例先河

王海打假案,得到了当时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的河山的积极支持。

不过,河山对当时王海解决索赔问题太过依赖媒体舆论并不完全认同,他更希望唤起众多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向相关领导报告后,河山决定“以身验法”,看看消法第49条能否形成法院判决。

1996年,河山走进北京乐万达商行西交民巷营业部,花了2900元买了两幅徐悲鸿的假画,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将起诉状递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最终,当年8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制裁书,收缴两幅假画;同时还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乐万达商行退还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1倍,共计5800元。这是中国首例疑假买假、收缴假货并生效的民事制裁书。

时隔多年,河山回忆起这段经历时仍激动不已:“当时还判决商家赔偿交通费10元,10元的诉讼交通费虽说微不足道,但它表明消费者在购买假货中的一切损失都要由不法的经营者承担。”

当年10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还联合召开了“制止欺诈行为 落实加倍赔偿”的座谈会,掀起了贯彻消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的高潮。

事实上,王海打假成功后,再加上河山打假获得法院支持,全国各地陆续涌现了一批“王海”们,甚至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新职业。其中,刘殿林、叶光、郭振清、丘建东、杨连弟、喻辉、刘正军、林枫、李承吉、吴胜、童宗全等打假“后起之秀”也逐渐挺立潮头。这些人大多还是深入钻研过相关法律法规,通常采用“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模式,只是打法各有不同。

03 风向何处吹?争论、犹疑以及松紧之间

进入21世纪,伴随着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状况也一同起起伏伏。职业打假到底是需要保护还是打击,成为一个哈姆雷特之问。

2013年新修订的消法进一步提高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过,新修订消法依然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如果为“生活需要”的消费者才受到消法保护,自然对于职业打假人是颇为尴尬的。

很快,事情又有了转机。201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因为这条法规,职业打假人又看到了春天,群体人数进一步增长。甚至沉寂多年的职业打假人叶光都决定重出江湖,他兴奋地对媒体说:“这是历史性的巨大进步,法律首次用一个‘购买者’的定义,将争论了近20年的打假者身份问题踢入历史的角落里。”

很多法律界人士也为之鼓与呼。不过,一位不愿具名的消法研究资深人士则认为,这是对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曲解,整个司法解释中,除了第三条用了一次“购买者”的概念,其他全是“消费者”。“购买者”是一个大的范畴,而购买者中只有符合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才能适用多倍赔偿等专门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一些案例中食品违反安全标准,对购买者的身份不加核实就加倍赔偿的判决是错误的。遗憾的是,由于各地法院法官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判决仍然是各式各样,极不统一。

好景确实不长,风向似乎又紧起来。2017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其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给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封答复意见,其中说:“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在征求意见阶段,《实施条例》引发多方观点激辩,最终不了了之。

2019年年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杨子洋律师认为,《实施条例》截止到目前并没有生效,还不属于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的范畴,该征求意见稿或者送审稿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各类裁判的法律依据来援引。而《实施条例》没有生效这一事实,与相关条款不够严密成熟有一定关系,从侧面就能够说明政府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决心。“至于法院对职业打假案件裁决的标准尺度不一现象,这是因为我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而非英美法系(判例法),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经济水平的地区是存在裁决标尺不一的现象。”

上世纪90年代,知名歌手那英演唱的一首《雾里看花》,红遍大江南北,其中的几句歌词,更是让街头巷尾的人们都耳熟能详:“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借我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纷扰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很多人以为《雾里看花》是一首情歌,事实上这首由闫肃作词的歌曲,是名副其实的“打假之歌”,其创作背景,正是为第3届央视“3·15”晚会量身打造的。

如今,走过近三十个春秋的职业打假,未来走向如何,也许依然需要再借双慧眼,看清纷扰,探索前行。

又一年3.15从身边匆匆走过。

从1995年王海的第一次索赔到今天,职业打假人群体在中国已经走过了26年。从当初万众颂扬的“打假英雄”到如今的“恶意牟利”,职业打假人似乎一夜之间从天堂跌到了地狱,是群体自身出现了问题?还是被人故意歪曲了形象?

在各方面的合力“围剿”下,职业打假人会不会消失?消灭了职业打假人,这个社会就没有假货了吗?职业打假人的明天在哪里?作为中国消费者运动的一部分,我们无法忽视这一群体。围绕职业打假人的是是非非,《消费研究》和王海进行了对话。

利益驱动是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本意

《消费研究》:当前社会上对职业打假人有很多的指责,其中最主要的一条“罪状”就是“牟利”,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王海:“牟利“是个经常出现在警方通报和刑事判决书上的贬义词,一般指需要依法收缴或没收的非法获利。民间打假索取惩罚性赔偿则是国家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利益驱动来打击假冒伪劣等欺诈行为的手段,把对打假志愿者的鼓励说成 “牟利”纯属歪理邪说。

《消费研究》:实际上这种指责是站不住脚的。

王海:对,不仅站不住脚,而且这种指责都是错误的,很多还是又蠢又坏的。究其原因,根本还是价值观问题——对民间打假的是非善恶没有弄清楚。

《消费研究》:民间打假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王海:要讨论民间打假,先得了解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1993年1月8日,受命消法起草的何山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内部刊物《法制建设研究(试刊)》发表了《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文中道:“我国民间流传着“缺一赔十”的俗语,少一两补一斤,这是人民群众对缺斤短两、克扣消费者行为做斗争的结晶。这一经验升华为理论即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可谓根治伪假商品的灵丹妙药。例如,消费者买到一瓶假茅台酒,除假酒归买者外,经销者还要以假茅台酒十倍的价格赔偿消费者,这样就能纵人“争购”假茅台酒,从而无人敢再经销假茅台酒。将“缺一罚十”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交给广大消费者,动员亿万群众与伪假商品做斗争,并使之得以实惠,就能对伪假商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使其无处藏身。”

《消费研究》:从一开始,利益驱动就是实现打假立法目的的手段,不过这跟中国传统的法制理念是不是有点冲突啊。

王海:确实是这样,据何山介绍:“惩罚性赔偿写入消法非常不容易,直至《消法》通过前的一个月草案还没有这个内容,经过众人最后阶段艰苦力争,到会127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的全票赞成,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终于写上了惩罚性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消法的核心条款,它发展了民法通则的民事赔偿,也为大陆法系国家首创。闪亮的条文为消费者打假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基石,中国民间打假索赔开始了。

《消费研究》:其实营利也没有错的。

王海:动机不是判断是非的标准,但我认为营利行为最高尚,慈善、公益都是营利的副产品而已。没有营利活动,怎么捐资助学、修桥铺路?人类文明发展的源动力正是营利,将营利当成贬义词的都是发展中国家。营利不是偷钱、抢钱、骗钱,而是通过交易赚钱,既然是交易,就得双方知情同意,符合自由、公平、平等的原则,增进交易双方的福利。自由、公平、平等不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吗?职业打假人与国家的交易是我不领薪水志愿帮你打假,增进全体国民的福利,民事罚款算我的补偿和鼓励,不是皆大欢喜吗?

《消费研究》: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也直接促进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步。

王海:2004年开始,我们提出三个立法建议。一是建议立法设定一个消费者维权的基准赔偿标准。例如以500元作为起步价,从而保证消费者维权成本得到充分补偿。二是建立罚款分利制度,政府执法获利,应该给举报人或者受害人分成。三是要立法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资格,从而解决消费者维权概率低的问题。

2012年,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报道我为坚持打假不动摇的打假志愿者和10位全国诚信模范人物之一。

2014年实施的新《消法》规定欺诈行为退一赔三起步价五百元、《食品安全法》则规定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向消费者退一赔十起步价一千元;消费者协会可提公益诉讼,但吹哨人制度即罚款分利制度仍未见进步。美国的吹哨人制度允许举报人可以自己作为私人检察官起诉欺诈政府等行为,我认为职业打假人其实就是中国的吹哨人、私人检察官。

《消费研究》:应该说,社会各方面还是对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予以肯定的。

王海:是这样的,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十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性案例(案例六:张某诉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说明职业打假是弘扬诚信经营价值的好事。做好事儿的人有什么可指责的?实事求是来说民间打假并没工资可拿,叫职业打假不准确,民间打假的本质是见义勇为、是公益行为,所谓职业打假人其实是不拿纳税人一分钱的打假志愿者。

厘清打假、假打和瞎打的区别

《消费研究》:如果职业打假对社会这么 “有百利无一害”,但是为什么会走到今天这个处境,感觉有些举步维艰呢?

王海:我不觉得举步维艰啊。要对职业打假人群体有个全面的认识,得区分打假、假打和瞎打。现在社会上有个误区,只要是向商家索赔要钱的,接直接划进职业打假的圈子,哪怕是碰瓷敲诈吃白食的,实际上是有人故意抹黑。

《消费研究》:那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打假呢?

王海:打假指打击欺诈行为,即故意虚构或隐瞒对消费者购买决定有实质影响的信息的行为,这个和扭送扒手去派出所性质一样,不可能存在争议。

真正打假打击的“假”包括《食品安全法》中界定的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也包括《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等。

《消费研究》:那什么是假打呢?

王海:假打是指栽赃陷害和敲诈勒索。有的是明知厂商没有欺诈行为,却故意栽赃陷害,调包、投放异物等骗取惩罚性赔偿。例如我微博揭露的大猪组,已经被广州南沙警方一窝端。有的没有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发觉有假直接索要财物、收保护费等。此外,故意瞎打也是假打。

假打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有的人就故意将超市的临期食品藏匿到超市检查死角,让售货员理货时发现不了,等食品过期后再去购买,以买到过期食品的名义进行索赔;还有的直接将过期的食品带进超市,再让其他人买到后进行索赔;还有的采用“钓鱼式”的购物方法,诱使商家没有售假等商家售假。

还有专门投放异物吃白食的、在电商平台虚假退货骗取商品的、通过差评勒索卖家的、故意骗延迟发货保险的……实际上,这些都打假没有一毛钱关系,凡此种种,都属于违法甚至犯罪的假打。

《消费研究》:那什么是瞎打呢?

王海:瞎打分两种,一种是瑕疵按照欺诈打,另一种是在商品完全没问题的情况下滥用诉权。比如陈之强起诉国产食品卖家要求提供进口报关单,就是典型的瞎打。他一年起诉八百多个案子,如果大部分是瞎打恐怕属于假打了。

回应争议和质疑

《消费研究》:现在也有一种说法,认为职业打假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王海:我的观点是:职业打假大大节约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职业打假人实际上就是中国的赏金猎人,和为了拿奖金、荣誉把小偷或通缉犯扭送派出所没有两样。我们听说过有警察抱怨扭送小偷到派出所的志愿者浪费警力了吗?硬要说浪费,那也是小偷和通缉犯浪费的吧。同样的道理,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是违法行为,而不是调查取证或者举报到行政监管部门或起诉到法院的职业打假人。

《消费研究》:现在不少法律文书中都指出,职业打假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消费者,对此您怎么看?

王海:这个说法属于动机论。动机论也叫诛心,逻辑谬误上叫“诉诸未知”。我认为只要购买了商品没有再转售,那就是消费者。至于买多少、在哪买、是否证据保全、是否索取赔偿……这都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你不能因为经营者有欺诈行为需要多倍赔偿就剥夺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如果这种说法,买了很多商品不索赔的,就是消费者;索赔的必须得不偿失,否则就是营利为目的,就不是消费者吗?太荒谬了。

对这个问题,我发现没有人从财产权和消费者权利的角度来分析。什么是正常生活消费需要?有进行限制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吗?限制正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实质是剥夺或减少消费者的选择权、自由交易权、求偿权?

《消费研究》:有的人攻击职业打假人触动不了真正的假冒伪劣,甚至抛出“无用论”,您怎么看?

王海:职业打假具有行政监管部门永远无法替代的价值。职业打假人就像红绿灯上面的监控电子警察,会让制假售假被惩罚变得不可避免。某种问题商品或欺诈行为一旦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唯一的出路就是下架。无论商超还是网商,都已经有无数商品因为职业打假而下架,包括各种假药、化妆品,淘宝和天猫的价格提示,就是因为职业打假才有的。

大量案件都是职业打假人提供的线索。如98年莆田系被查处、假药淋必治全国下架、好视力眼贴被撤销批文、极草因欺诈行为和重金属超标下架、耐克篮球鞋一个气垫冒充两个被罚款487万……就都是我们举报的。

《消费研究》:还有的声音认为职业打假加重了企业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

王海:职业打假是倒逼质量升级的力量,增加的是违法行为的负担,不是增加企业的负担!总拿标签说事很奇怪,试想一下,如果你连一个标签都做不好,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你这个企业能管好商品质量?

职业打假人可以有效约束企业不骗人,这才能让企业致力于创新。中国人不是不能创新,不是不能生产靠谱产品,是不需要。在中国,创新在忽悠方面就够了!1989年辉瑞研发出万艾可,2014年全球销量16.6亿美元。据称美国新药研发约需10年,经费约8.8亿美元。1997年脑白金上市,2008年销售破百亿。当年史玉柱仅投资50万,把褪黑素包装成包治百病的神药…

借用青岛中院判决的观点,避免被打假,最好的方法就是不制假售假、不欺诈消费者。

从支持到不支持

《消费研究》:在这些年的打假过程中,法院工商对待职业打假人的态度是不是也发生过变化?

王海:我个人感觉2014年新消法实施之前,各级监管部门和法院对职业打假多持积极评价,但新消法实施后职业打假案件井喷,各地法院和监管部门开始抹黑并打压职业打假。如重庆、深圳、江苏等地的中院就先后以内部秘密文件形式要求下级法院驳回职业打假者起诉,深圳中级法院【关于深圳中院审理食品指导意见】第九条指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明显违反《审理食品药品若干规定》。北京三中院驳回我们的假茅台索赔10倍案件判决书指通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牟利。“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法院司法权威。江某某若出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需要,完全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监管部门则试图通过立法把职业打假排除在社会共治力量之外,如国家工商局利用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契机,试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消费者。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限制职业打假人举报投诉,原则上职业打假举报投诉不查处。该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前段时间,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甚至给商家开出0.2元人民币罚款单。上海更绝,直接对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按照不属实结案。

甚至基层还有帮助商家避免被打假的案例。2017年3月30日,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一家一户地告诫商家有人举报他们销售涉走私酒,并教他们说“这些酒不是拿来卖的,但是你要的话可以转让给你”,还说“你们碰到那些要发票的人你们就不要卖啦…”

《消费研究》:自从法院和工商局不支持职业打假后,市场有没有什么变化?

王海:现在许多售假者有恃无恐了。比如被北京打假那家卖假茅台酒的还有十几家烟酒店,据北京时间记者暗访,法院只判决退货后又开始销售了。另外,工商局和食药监至今仍未查处该卖假酒者。

从浪费行政、司法资源角度观察,法院判决的不确定才是根本。法院支持职业打假时,职业打假多以直接与经营者和解为主,但自从职业打假人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后,经营者开始心存侥幸拒绝和解,逼迫职业打假人只能投诉起诉。

法院客观上对售假者的保护,还颠覆了是非观,让售假者毫无羞耻感,反倒是让人感觉职业打假可耻了。

《消费研究》:您如何看待未来职业打假的走势?

王海:行政资源及监管能力有限,8000万市场主体,40万工商局官员和其他监管官员杯水车薪。

我认为只要中国继续改革开放,职业打假未来仍然将是社会共治的主要力量之一,这是大趋势。同时我们一直在呼吁将罚款分给举报人和受害者,消费者权益受损,财政得到罚款是不合理不正当的。

只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废、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逻辑不是维权必须的得得不偿失,民间打假就有发展空间。当务之急是检测机构要接受食品药品消费者送检、要出真报告,市场上没有公平秤,才会给骗子更大生存空间。

老生常谈,只要民间打假遵循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则行事,什么时候打假都是最好的时机。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局中局、新浪财经、消费研究、大众网·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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