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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公共场所隐私如何界定?

中原某地近日出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禁止在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公众质疑这不利于监督腐败现象,官方解释称这是“为了保护公民隐私”。争议背后凸显了一个现实问题:公共场所有没有个人隐私可言?如果有,当如何划出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边界?

在法律上,“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据此,如果说公共场所没有个人隐私可言,那是太绝对化了。比如试衣间、病房等地,个人不愿公开曝光的身体部位等,就是隐私。

上述隐私界定,说明隐私的成立,应有以下标准:一是内容上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二是从当事人的个人主观意愿上,不愿为他人知悉、干扰和入侵;三是他人获得是“不便”的,正常途径是无法获取的。公共场所的个人隐私不同于私人空间,除了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之外,还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因此,公共场所涉及个人情况的视频,不能简单以保护个人隐私之名,一禁了之。

举例来说,像最近受到查处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以及刚刚受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查处的龙胜县领导干部公款吃喝案,其情形都是被人在公共场所拍到视频并传到网上的。若是完全禁止“擅传”诸如此类视频上网,那不是就有不利于监督腐败现象之嫌么?

实际上,一些公众人物、特别是毁员在公共场所的所谓“隐私”,有时是与公共利益攸关的。对其相关视频一概禁止公开传播,未必妥当。应当是在厘清公共场所隐私边界的前提下,作出相关规定才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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