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三次土地革命(一)
>首页 -> 社会专题 -> 历史天空 2014-04-07 来源:百度 作者: 【】 浏览:688

第一次是抗日战争时期(193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

意义: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意义:

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

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

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6.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

三次之间的区别:第一次是民族主义时期,中日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一致抗日,全国一致反抗日本侵略。第二次是阶级斗争时期,中国人民与国民党反动派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实行有阶级区分的土地政策,联合贫下中农对抗资产阶级。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措施,所以保留了富农经济,减少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阻力,为经济恢复建设提供稳定的保障。

第三次与前两次的区别:

1.范围更广(以往是在根据地或解放区进行,这次是在全国包括少数民族地区推行);

2.目的有了新变化(以往是为了赢得革命的胜利,这次是为解放农村的生产力和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3.对富农实行了新的政策(以往是打击或限制,这次采取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4.影响更深远(这次土改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使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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