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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如何管理食品添加剂?
瑞典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并严格遵守欧盟的各项食品安全规定,多年来一直是其他国家学习的榜样,很少在食品安全方面发生重大问题。 瑞典的安全食品认证透明,官方、民间消费者网站与大众媒体时时追查不良产品,并公布厂商名单。一经追究责任,面临商誉受损与严厉赔偿,最终会导致身败名裂而破产。所以商家在产、输、销等食品链的各个环节无不战战兢兢,严格遵守“从农田到餐桌”安全食品的企业社会责任。 公益、诚信的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公民文化,瑞典食品局从低脂富纤到有机、碳足迹认证几乎从未出错,食品安全享誉国际。瑞典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主动监督意识也很强烈,也促进了当地工厂和商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负责食品安全的瑞典食品署致力于保障瑞典人民享有安全的食物和饮用水、公平的食品贸易和健康的饮食习惯。 瑞典食品署主要的职责: – 开发和执行实验室分析 – 对食物成分和饮食习惯进行调查 – 进行风险和收益评估 – 制定食品领域的立法 – 执行食物控制 – 向消费者发布饮食建议 – 与食品行业和消费者就食品进行沟通 – 工作应以风险分析的原则为指导 食品添加剂管理是20世纪70年代的重中之重。瑞典成立了添加剂登记处,但在80 年代后期逐步淘汰。由于 2002 年瑞典食品署的财政限制,国家对添加剂风险评估的工作被削减。重点放在了对 EFSA 的支持上。 在瑞典,消费者必须能够相信所吃的食物是安全的,并且有关食物的信息是正确的。想要做正确的事的创业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条件才能做正确的事。他们应该知道他们可以从食品检查中得到什么。控制必须是有效的、基于风险的并且在法律上是安全的。进行食品控制的部门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在良好的控制实践中采用这些举措,以实现企业家和行业认为有意义的等效控制。 瑞典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规定: 关于食品法一般原则和要求的 (EC) No 178/2002 条例 法规 (EU) 2017/625,关于公共控制和其他公共活动,以确保食品和饲料法以及动物健康和福利、植物保护和植物保护产品条款的适用 食品法 (2006:804) 食品条例 (2006:813) 食品和某些农产品公共管制收费条例 (2021:176) 瑞典食品署关于食品公共控制的规定 (LIVSFS 2005:21) 瑞典食品署关于公共控制和其他公共活动费用的规定 (LIVSFS 2021:8) 政府组成法 (1974:152) 行政法 (2017:900) 市政法 (2017:725) 在瑞典,添加剂是出于技术目的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通常不作为食品本身食用。添加剂必须经过批准才能使用。 规范如何使用添加剂的立法包括各种欧盟法规。专门规范添加剂的立法主要有: 1.法规 (EC) No 1331/2008 建立了食品添加剂、食品酶和食品调味剂批准的统一程序。 2.食品添加剂法规 (EC) No 1333/2008。 3.条例 (EU) No 234/2011 实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条例 (EC) No 1331/2008,建立食品添加剂、食品酶和食品调味剂的统一审批程序。 4.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 (EU) No 1169/2011 条例。 5.法规 (EU) No. 231/2012 规定了法规 (EC) No. 1333/2008 附件 II 和 III 中所列食品添加剂的规格。 其他对添加剂进行监管的相关法规包括: 1.瑞典食品署关于鼻烟和咀嚼烟草的规定 (LIVSFS 2012:6)。 2.条例 (EC) No. 889/2008 关于执行条例 (EC) No. 834/2007 关于有机生产和有机产品标签的有关有机生产、标签和控制的条例。 3.条例 (EC) 第 2019/934 号补充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1308/2013 号条例 (EU) 关于可能增加酒精含量的葡萄酒产区、允许的酿酒实践和适用于生产的限制葡萄酒产品的保存和保存、副产品的最低酒精含量以及这些副产品的处置和 OIV 文件的发布 什么是添加剂? 添加剂是出于技术目的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通常不作为食品本身食用。添加剂一般以下物质: 延长保质期 - 防腐剂和抗氧化剂。 影响稠度 - 乳化剂、稳定剂和增稠剂。 影响味道 - 甜味剂和增味剂。 赋予食物颜色 - 染料。 为了使添加剂用于食品中,必须获得批准。添加剂经欧盟委员会批准,并获得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批准,可用于整个欧盟的食品。 当一种添加剂获得批准时,它会被分配一个所谓的 E 编号,例如 E 300,它代表抗坏血酸。E 表示欧盟已批准该添加剂,该数字是该添加剂特定的标识号。 添加剂只能用于已获批准的食品中。添加剂的批准通常永远不会得到批准。每种添加剂都被批准用于某种食品或某组食品中。这意味着任何想在食品中使用新添加剂或以前批准的新食品组添加剂的人都必须向欧盟委员会申请批准。 添加剂用于许多不同类型的食品。有些食物只含有少量添加剂,有些则含有更多。通常,可以说食品加工得越多,其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就越多。 要确定一种物质是否为添加剂,必须参考法规 (EC) No. 1333/2008 第 3.2 a) 条中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如果物质符合定义中的标准,则该物质必须归类为添加剂,因此必须获得批准才能使用。 例如,如果使用任何种类的植物提取物以与添加剂相同的方式具有技术功能,则它可能被归类为添加剂,然后被添加剂法规涵盖。这意味着被归类为添加剂的植物提取物必须被批准作为相关食品的添加剂才能使用。 要确定食品中包含的提取物是否是添加剂,您可以从第 1333/2008 号法规 (EC) 第 3.2 a) 条中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开始。如果提取物符合定义,则它是一种添加剂,必须获得批准才能使用。 除其他外,同一法规的引述 5 规定:“由食品和其他天然原产材料生产的制剂,旨在对最终产品产生技术影响,并通过选择性提取成分生产(例如颜料)与营养成分或芳香成分有关,但应根据本条例将其视为添加剂”。 这意味着植物提取物,例如,已经去除了调味成分,并且具有作为添加剂的技术功能的物质已经以各种方式浓缩,可能被归类为添加剂,因此必须获得批准才能使用。 + + + + + + + + + + + 提取物作为添加剂的例子 菠菜本身,干燥的或浓缩汁的形式,可以用作意大利面的成分,而不被认为是着色剂,即使它使意大利面呈绿色。浓缩、干燥、烹饪或研磨不被视为选择性提取,因为菠菜的原始成分没有改变。如果从菠菜中选择性提取叶绿素,即使菠菜呈绿色的物质,则另一方面,它被视为色素 E 140,叶绿素,必须满足添加剂的纯度要求。它还必须符合添加剂法规中的添加剂条件。添加剂法规规定染料叶绿素不得用于面食。 + + + + + 通过选择性提取产生的物质的分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例如,各种提取物可以是常见的成分。如果用来增加风味,它也可以是调味品。如果提取物是香气,则必须符合香气法规的要求。 被批准为添加剂的提取物的实例 今天有一些制剂是通过选择性提取从食物中制备出来的,并且作为添加剂已经被批准了很长时间。这方面的例子是染料 E 160d,番茄红素和 E 162,甜菜根红,它们在说明书中分别描述为番茄和甜菜根的提取物。 迷迭香提取物 E 392 是植物提取物的另一个例子,它已被归类为添加剂并已被批准为添加剂(抗氧化剂)。这里,调味部分已被去除,具有抗氧化作用的物质已被浓缩。 甜菊醇糖苷 E 960 是通过选择性提取从甜叶菊植物中提取的甜味剂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植物中产生甜味的物质已经使用几种不同的物理和化学方法进行了纯化。 未批准作为添加剂的提取物实例 符合添加剂定义的提取物必须首先获得委员会的批准才能用于食品。 例如,如果将富含硝酸盐的蔬菜(如菠菜或芹菜)提取物添加到食物中以起到防腐作用,则这些提取物被视为添加剂。这些提取物涉及将硝酸盐间接添加到食物中。 迄今为止,此类提取物尚未被批准为添加剂。这也适用于富含硝酸盐的提取物经过微生物发酵,将硝酸盐转化/还原为亚硝酸盐,从而形成亚硝酸盐,然后再将其用于肉类产品中以起到防腐作用。 非添加剂物质 在法规 (EC) No. 1333/2008 第 3.2 a i-xi 条中,列出了不被视为添加剂的物质。该清单包含接近添加剂但未被归类为添加剂的物质,例如口香糖胶基和菊粉。以下是一些未被归类为添加剂的物质的实例。 + + + + + + + + + + + 非添加剂物质的实例 非添加剂物质的例子从苹果干果渣、榅桲或柑橘类水果果皮或它们的混合物中获得的含果胶产品(“液体果胶”),按照法规中所述的某种方式,不是添加剂,而是“普通食品”。所有由其他原料或通过其他方式制成的其他果胶都是添加剂,E440(果胶和酰胺化果胶)。 淀粉:“普通”淀粉以及一些改性淀粉被认为是“普通食品”。其他化学改性的改性淀粉,例如氧化淀粉和乙酰化淀粉,是添加剂。 氯化铵是调味剂而不是添加剂。因此,氯化铵在香气法规中受到监管。 如果氨基酸及其盐类在食品中没有技术功能,则不属于添加剂。例如,谷氨酸、甘氨酸、半胱氨酸和胱氨酸及其盐类如果用于食品中具有技术功能,则属于添加剂。E 620、E 621、E 622、E 623、E 624、E 625、E 640、E 920。这些添加剂也可以添加用于其他目的,例如调味剂、营养素或食品补充剂。 + + + + + 未被归类为添加剂的物质可以是调味剂、酶、营养素等。 如何确定一种物质是添加剂还是加工助剂? 法规 (EC) 第 1333/2008 号规定,如果物质不用作添加剂,则该法规不适用于加工助剂。见条例第 2.2 a) 条。可以在第 3.2 条中找到加工助剂的定义。b) 在同一法规中。 在大多数情况下,加工助剂没有详细规定,但物质必须符合一般法规。例如,它们不得构成任何健康风险,也不得具有任何技术影响或在成品中出现技术上不可避免的残留物。 在某些情况下,会规定哪些加工助剂可用于例如有机食品、果酱和果汁。 要确定什么是加工助剂或添加剂,您可以首先检查添加的物质本身是否不作为食物消费。如果该物质是食品的一种成分,并且符合添加剂的定义,那么无论它对最终产品是否具有技术影响,它都是一种添加剂。否则,只要该物质满足该定义的要求,它可能是一种加工助剂。食品经营者必须能够证明任何技术上不可避免的添加物质残留物或其副产品对最终产品没有技术影响。任何残留物也不得构成健康风险。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定义见第 3.2 条。a)(添加剂)和 3.2。b) 法规 (EC) No 1333/2008 中的(加工助剂)。 下面的决策树流程可用于确定什么是加工助剂或添加剂。 添加剂的官能团 关于添加剂的法规 (EC) No. 1333/2008 使用了官能团的概念。 被批准用于食品的添加剂被添加到食品中具有某种技术功能。官能团描述了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时可以具有的技术功能。防腐剂、染料、熔盐、发酵粉和甜味剂是官能团的例子。 在法规中,定义了官能团的概念,并且在附件 I 中列出了可能与添加剂相关的不同官能团。见第 3.2 c) 条和法规 (EC) No 1333/2008 的附件 I。在附录 I 中有每个功能组的简短描述。 官能团的选择必须根据添加剂的主要技术功能。几种添加剂可用于多种功能,因此它们可以归入附录 I 中的多个官能团。 + + + + + + + + + + + 多功能添加剂的实例 例如,山梨糖醇 E 420 可用作甜味剂或保湿剂。 例如,柠檬酸 E 330 可用作抗氧化剂或酸度调节剂。 + + + + + 根据信息规定,标签中必须使用的官能团和类别名称有什么区别? 添加剂法规中描述的官能团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在成分列表中列出添加剂时可以选择在标签中使用的类别名称相同。有一些例外,官能团载体、包装气体、酸和对比度增强剂不包括在类别名称中。 这意味着法规 (EC) No. 1333/2008 的附件 I 不包含任何可用于添加剂标签的类别名称列表。标识中可能使用的类别名称出现在信息法规中。参见法规 (EU) No 1169/2011。 食品添加剂如何必须列在配料表中 在瑞典,成分表中,成分必须在制造时按重量大小降序排列。但也有例外。必须正确列出每种成分及其特定名称。添加剂、调味剂和酶也是必须列出的成分。 如何列出成分 主要规则是用于制造食品的所有成分都必须列在成分列表中。参见法规 (EU) No 1169/2011 第 18.1 条。该规则的例外情况可以在同一法规的第 19 条中找到。 成分必须根据制备时的重量按大小降序排列。但在特殊情况下,成分可能会以不同的顺序列出。参见同一法规附件 VII 的 A 部分。 在成分列表前面必须有一个包含单词成分的合适标题。成分通过枚举列出。例如,不应在连续或描述性文本中说明它们,因为这可能会使消费者更难找到必要的信息。 成分标签 食品中成分的名称必须按照与食品整体名称相同的原则进行说明。参见法规 (EU) No 1169/2011 第 18.2 条。 因此,成分必须主要与为相关成分规定的名称一起列出。如果缺少规定的名称,则必须使用被接受的名称或描述性名称。有关定义,请参见同一法规的第 2.2 n-pi 条。另见第 17.1 条关于必须如何输入名称。 所有预包装食品都必须标有描述其食品类型的名称。有三种类型的名称——规定的、接受的和描述性的名称。哪一种适用取决于多种情况。 当有规定的名称时,即在欧盟通用规则或国家法规中规定的名称,即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该名称。参见法规 (EU) No 1169/2011 第 17.1 条。 如果缺少欧盟通用或国家规定的名称,则必须使用公认的或描述性的名称。接受的名称被接受为食品销售国的食品名称。有了这样的名称,就不需要对食物做进一步的解释了。 描述性名称必须足够清晰,以识别它是什么类型的产品。参见第 2.2 条 n、o 和 pi 法规 (EU) No 1169/2011 中的名称定义。 必须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输入名称: 欧盟法律行为或国家规则(规定的名称)。 可接受的名称或描述性名称 可接受的名称和描述性名称 对于大多数食物,没有为特定食物规定的名称。然后必须使用公认的或描述性的名称来代替。公认的名称是讲瑞典语的消费者通常理解的食品的通用名称,无需进一步解释。例如,肉类产品的名称是被接受的,并且很明显它们来自某种动物。 如果没有公认的名称,则应使用描述性名称。即使有公认的名称,企业家也可以选择使用描述性名称。 在描述中,可能需要说明产品的使用区域,以便消费者清楚它是什么类型的食物。参见法规 (EU) No. 1169/2011 第 2.2 p 条中的描述性名称定义。 不得使用商标或虚构名称代替成分名称,请参见第 1169/2011 号法规 (EU) 第 17.4 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类别名称。进一步参见同一法规附件 VII B 部分中的类别名称。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在某些食品的标签中提供额外信息,例如奶制品的脂肪含量信息或果酱中糖和水果的含量信息。参见 LIVSFS 2003:39 和 LIVSFS 2003:17。在不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当食品作为其他复合食品的成分时,可以在成分表中指定此类附加信息。 必须标明其名称尚不为消费者所知的成分,以便消费者了解它是什么类型的食物。这意味着通常必须在成分名称中注明原材料的来源。 防腐剂、增稠剂和甜味剂是否危险?许多人想知道食物中的添加剂是什么。但只能使用经过批准的添加剂,而且规则很严格。 例如,阿斯巴甜是一种由两种氨基酸组成的甜味剂。目前没有已知的食用阿斯巴甜的风险,除非你 患有先天性疾病苯丙酮尿症 (PKU)。 阿斯巴甜 (E 951) 由两种氨基酸苯丙氨酸和天冬氨酸组成,这两种氨基酸是我们日常饮食中许多蛋白质的“组成部分”。阿斯巴甜在胃和肠道中分解,其中一种分解产物是甲醇。在水果和果汁中天然存在少量甲醇。一杯加了阿斯巴甜的软饮料提供给身体的甲醇量少于天然存在的量,例如,一杯橙汁。 阿斯巴甜在酸性溶液中分解,加热后失去甜味作用。因此它不适合用于例如烘焙食品。 阿斯巴甜并非完全不含能量,因为它由氨基酸组成,但由于其强烈的甜味,它的使用量如此之小,以至于它所增加的能量可以忽略不计。 没有以任何方式保存并长时间储存的食物最终会被细菌、酵母或霉菌变质。因此,有一些方法可以保存不立即食用的食物。即使食物保持低温,它也会继续变质,尽管变质变慢。 这不仅使食物难吃,而且吃起来也很危险,因为细菌和霉菌都会形成毒物(毒素)。因此,自古以来,人类就一直在寻找能够保存未立即食用的食物的方法。 开发的方法有干燥、熏制、盐渍和发酵(乳酸发酵)和酸洗。较新的食品保存方法是热处理、化学保存、气调包装、冷藏和深度冷冻。通过延长食品的保质期,食品被不必要地丢弃的风险降低了,即减少了食品浪费。 化学防腐涉及向食品中添加某些化学物质以增加其耐用性。防腐剂抑制各种微生物如细菌、霉菌和酵母菌的发育和生长。否则微生物会导致食物腐烂、发霉或发酵。 化学防腐还可以降低细菌和霉菌形成有毒物质的风险。这些有毒物质被称为细菌毒素和霉菌毒素。添加防腐剂的食物的储存时间会增加。味道和营养成分也得到了更好的保存。 在现有的食品添加剂法规中,大约有四十种防腐剂被批准用于食品。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具有防腐作用的物质,例如盐(氯化钠)、糖和乙醇(普通酒精)。 几种防腐剂被批准用于同一食品组的原因是它们对不同的微生物具有不同的作用。食物的不同化学性质和成分通常也意味着需要不同的防腐剂。为了达到你想要的效果,你需要结合几种防腐剂。 防腐剂的效果主要受食物的脂肪和水分含量以及食物的酸度等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防腐剂是在食品生产的早期添加的,并且在最终产品中仅以微不足道的量存在。例如,在奶酪牛奶中添加硝酸盐就是这种情况。大部分硝酸盐伴随乳清,不会转移到最终产品奶酪中。 瑞典食品署特别设置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线上培训课程。你可以了解什么是食品添加剂、如何查找管理添加剂的法规、必须如何在标签上列出添加剂、如何确定某种添加剂是否在某种食品中获得批准以及在进行添加剂控制时如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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