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称22万成8400元 涉事银行违约应担责
>首页 -> 新闻中心 -> 曝光台 2014-04-07 来源: 作者: 浏览:520

24年前,夫妻二人2000元积蓄存入某国有银行办理两张存单,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可当存单到期去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据媒体此前报道称,当地像这对夫妻这样的储户有70余人。

夫妻办理定期保值储蓄

据媒体报道,1989年,盛忠奎与妻子陈永梅省吃俭用有一笔小小的积蓄。这年9月,陈永梅路过某国有银行丹江口市支行迎宾路分理处得知有一份定期保值储蓄业务,24年后可获得一笔巨额本息。

“那个年代,在当地买一个商铺也只要2000元”,据媒体报道,盛忠奎本来倾向于用积蓄买商铺,经陈永梅劝说后同意办保值储蓄。陈永梅带着2000元积蓄来到银行,分别以自己和儿子的名义办理了两张该行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按照存单上明文规定,此存款24年到期本息22万元,且存款利率、保值贴补率无论怎么调整,到期银行凭此据定额支付。

到期结算不料本息缩水

今年9月21日,是两张存单到期结算本息的日子。接待的一名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只能兑现8400元。

该银行丹江口市支行提供了一份198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传真电报及人行丹江口市支行同年10月7日转发的通知。电报称:现行保值储蓄存款只有三、五、八年三种期限,各地没有增加档次或变相增加档次的权利。通知称,各专业银行、邮电局如有开办“存款一千元,存二十四年后收益额为十一万元”保值储蓄业务的,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停办,并严格按照三、五、八年三种保值储蓄存款期限档次执行,不得突破。

法学专家:涉事银行违约应担责

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曙光教授认为,就上述事件,涉事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教授表示,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属于银行发出合约,两位当事人认为愿意接受合约条件,于是合同建立。而作为合约中的一方,涉事银行基于银行系统的内部规定,即央行发布的通知,而改变合约条款。

李教授认为,央行发出的通知在法律上应该视为情势变更,即改变了合约条件,作为信息掌控方的涉事银行,除了向社会公示外,还应该将情势变更作为理由,对合约的另一方履行知会义务,并对合约进行商讨并提出解约。在未履行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合约不可能自动失效。因此,如果银行认错道歉,当事人可以选择接受和解,与银行协商赔偿事宜。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事件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呢?李教授称,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的起始日期应是合约截止那一天,即2013年9月21日,只需在两年内提起诉讼,都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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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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