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公共场所隐私如何界定?
>首页 -> 新闻中心 -> 消费主张 2014-04-07 来源: 作者: 【】 浏览:364

中原某地近日出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禁止在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公众质疑这不利于监督腐败现象,官方解释称这是“为了保护公民隐私”。争议背后凸显了一个现实问题:公共场所有没有个人隐私可言?如果有,当如何划出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边界?

在法律上,“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据此,如果说公共场所没有个人隐私可言,那是太绝对化了。比如试衣间、病房等地,个人不愿公开曝光的身体部位等,就是隐私。

上述隐私界定,说明隐私的成立,应有以下标准:一是内容上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二是从当事人的个人主观意愿上,不愿为他人知悉、干扰和入侵;三是他人获得是“不便”的,正常途径是无法获取的。公共场所的个人隐私不同于私人空间,除了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之外,还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因此,公共场所涉及个人情况的视频,不能简单以保护个人隐私之名,一禁了之。

举例来说,像最近受到查处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以及刚刚受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查处的龙胜县领导干部公款吃喝案,其情形都是被人在公共场所拍到视频并传到网上的。若是完全禁止“擅传”诸如此类视频上网,那不是就有不利于监督腐败现象之嫌么?

实际上,一些公众人物、特别是毁员在公共场所的所谓“隐私”,有时是与公共利益攸关的。对其相关视频一概禁止公开传播,未必妥当。应当是在厘清公共场所隐私边界的前提下,作出相关规定才更为妥当。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 责任编辑:佚名
免责申明: 除原创及很少部分因网文图片遗失而补存外,本站不存储任何有版权的内容。你看到的文章和信息及网址索引均由机器采集自互联网,由于时间不同,内容可能完全不同,请勿拿本网内容及网址索引用于交易及作为事实依据,仅限参考,不会自行判断者请勿接受本站信息,本网转载,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0条】 【关闭】 【返回顶部
更多
上一篇简明客厅装修设计 下一篇 中国消费者报:不妨把电子阅读当..
密码: (新用户注册)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便民服务

手机扫描

空间赞助

快速互动

论坛互动
讨论留言

有事联系

有哪个那个什么的,赶紧点这里给DOVE发消息

统计联系

MAIL:gnlt@Dovechina.com
正在线上:1360

版权与建议

任何你想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