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房产税改革“扩容”须慎行
>首页 -> 新闻中心 -> 消费主张 2014-04-07 来源: 作者: 浏览:354

房产税如果在全国推广,涉及地方财税体制的长期制度建设。对私有房产的保有环节征税,是开征新税种,需要重新立法,但从立法层面推进房产税改革,管理决策层面并没有准备好

房产税试点扩容已提上日程。继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征收后,今年有望新增数个城市进行房产税试点。新增试点城市执行方案与标准将因地制宜,预计主要针对增量征收(据5月20日《中国证券报》报道)。

去年以来,有关房产税即将出台的消息可谓是此起彼伏。先是高层表示“年内房产税试点逐步扩大”,随后又传出“房产税全国推广方案正在加紧研究”。与此同时,又有专家称,“十二五”规划提的是“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说明决策机构认为 “十二五”期间房产税还不可能变为现实。

业内人士认为,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提法与以往房地产“阶段性”调控特征不同,房产税的征收将成为未来常态化制度,并成为“后限购时代”的重要调控方向。不过,房产税虽已经被业界贴上了 “可以取代限购令”的标签,但从上海、重庆房地产税的试点情况来看,由于征收额较小,对于抑制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作用实在有限。

事实上,从目前房地产试点情况来看,房产税的实施效果不甚明显。按照房产税改革目标定位,如果要代替土地财政,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话,仅对二、三套住房征税是不够的,这从重庆、上海试点情况就能看出。房产税如果在全国推广,将涉及地方财税体制的长期制度建设,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应纳税范围、税基、税率等,都需要反复试点。

去年,房地产商会通过全国工商联向全国 “两会”提交的提案内容,主要是回于加快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适时出台房产税。提案认为,房产税的征收绕不开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这一问题。土地价格过高是引发高房价的根本原因之一,要发挥好房产税调控的作用,必须结合土地出让制度改革才适宜。

不言而喻,对于不动产征税,既要合法,也要合理,更应避免重复征税。尽管依据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不是新税种,而是旧税改革。但该条例明确规定,包括私有及公有在内的所有非营利性房产均不在征税之列。如此看来,时下所论的房产税更像营业税,而非财产税。因此,对私有房产的保有环节征税,应该属于财产税范畴,是开征新税种,需要重新立法。对此,《立法法》规定,“对非机有财产的征收”,需要“制定法律”。因此,对私有房产征税,必须经过正式立法。可见,从立法层面推进房产税改革,管理决策层面并没有准备好。尽管试点是中国特色,不过即便认可这样改革,允许沪渝先行试点,但在法律属性明确之前,房产税试点不适宜大面积推广,更不应强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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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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